辦個個體營業執照需要什麼證件

辦個個體營業執照需要什麼證件
違約金的適用如何確定
案情:2004年,黃某在爲海運礦業從事採礦工作的過程中,由於倒塌致使壓傷了腰椎,經醫院診斷爲下半身癱瘓。後經海運礦業與黃某約定,黃某住院時的各種費用全部由海運承擔的同時,海運另外支付10萬元人民幣作爲黃某的以後生活費用及其所需扶養未成年孩子的扶養費用。雙方就此還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約定,如果海運在10月26日前不能全額支付該費用的,應向黃某支付1萬元的人民幣作爲違約金。簽訂協議的當日,海運當即支付了5萬元人民幣。而當一個月之後,約定逾期沒有完成,海運卻仍未有支付另外5萬元的準備時,黃某隻好委託其父、兄向海運追討餘下的賠償款及相應的違約金,但海運卻要求其父、兄在黃某原先寫好的收條上附寫下:賠償款已經全部收取,往後黃某與海運再無任何關係的字樣。黃某的父、兄迫於無奈爲了取得餘下的5萬元錢只好在收條上寫下了以上字樣。分歧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爲,借據有效,不應該支付。原因是海運礦業已經全額賠付了相關的損害賠償金,雖然該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約定的支付義務,但並沒有對黃某造成其他直接的財產損失,並且字據上已經寫明,賠償款已經全部收取,往後黃某與海運再無任何關係的字樣,因此不應該支付該違約金。第二種意見認爲,應該支付.海運礦業與黃某的約定是雙方當事人的意思真實表示,是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籤定的協議。該約定是合法有效的約定。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原因是: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償付給對方當事人的一定數額的貨幣。這說明違約金可以透過兩種途徑設立,一種是當事人的約定,另一種是由法律直接規定。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此一規定說明了違約金具有補償性質,即一方當事人違約,只有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失時,才支付違約金給對方彌補損失;但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三款之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此規定又說明了違約金是具有懲罰性質的,即當事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爲,無論是否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因此筆者認爲在我國,違約金作爲一種違約應承擔的責任,其具有雙重性:補償性和懲罰性。補償性違約金一般是以實際財產損失的發生爲前提的,非違約方在違約行爲發生後如果不能證明因違約行爲而造成了的實際損害,則不能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但懲罰性違約金與補償性違約金卻有着明顯的區別:懲罰性違約金是以違約行爲的發生爲適用前提的,而不以損害的發生爲必要條件,即不管是否發生了實際損害,違約者都必須支付違約金。而且根據《合同法》114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獲知,違約金與實際履行是可以並行存在的,違約方實際履行了債務,並不能免除其應當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因此,只要當事人的約定是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的,而且該約定並不違背相關的法律規定,則當事人一方一旦發生遲延履行的情形,就應該支付約定的違約金,這是十分之明確的。就本案而言,當事人雙方約定違約金的目的是十分明確的,那就是督促海運礦業履行相應的賠償責任並制裁違約行爲,因而具有懲罰性,這是其一。其二,該違約金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所做的約定,此約定是符合民法的平等、等價有償原則的。其三,該違約金不僅能有效地制裁海運可能出現的違約行爲,而且更能起到充分保護另一方的當事人的利益的作用。因此,儘管在此案中沒有實際經濟損失的發生,但海運礦業因其違約行爲的存在仍應向黃某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