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找不到拘留人

行政拘留找不到拘留人
行政拘留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爲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在我國相關的當事人如破壞我國的社會秩序,我國的行政機關對這類人員進行相關的處罰。處罰時,按照相關的案件情況和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相關的判處。在羈押期間,相關的當事人具有相關的探視權力,有效地保護這類人員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