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橈骨骨折賠償

交通事故橈骨骨折賠償
交通事故骨折賠償時限
交通事故致人骨折,需要對傷者繼續殘疾等級鑑定,如果構成殘疾的,根據相應等級計算賠償數額。交通事故致人傷亡的賠償項目有如下幾個方面,僅供參考:

    根據《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殘支出的各項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一)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診治費、住院費、藥費等醫療人身傷害的費用。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當事人選擇的醫院應當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應治療能力的醫院、衛生院、急救站等醫療機構。當事人應當根據受損害的狀況和治療需要就近選擇治療醫院。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二)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爲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四)交通事故賠償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爲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五)住宿費是指交通事故傷殘者到外地就醫、配置殘具、參加事故處理人員等所需的住宿費,憑據支付。

    1、傷者到外地就醫就診等待檢查結果,需等待牀位,傷者及陪護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2、傷者需要轉院治療,往返途中傷者及陪護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3、傷者及參加事故處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根據實際住院天數據實計算。

  

    (七)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八)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九)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十)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爲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