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實際損失怎麼證明

逾期交房實際損失怎麼證明
逾期交房實際損失怎麼證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如果合同中對逾期交房違約金未作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未對違約金作出約定的情況下,明確將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作爲確定逾期交房給購房者造成的損失賠償額的依據。之所以如此規定,是由於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與購房者可能遭受的損失存在一種最大程度上的相似性。因爲在逾期交房的情況下,購房者透過租用同地段同類型的房屋,亦可以實現其對房屋佔有、使用、收益之目的,故其租用同地段同類型房屋而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便在很大程度上等同於逾期交房給其造成的損失。因此,如果開發商主張逾期交房給購房者造成的損失相當於同地段同類房屋的租金,並請求將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作爲認定購房者損失大小的依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同地段同類房屋的租金標準對違約金進行調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