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山場土地確權歸誰

承包山場土地確權歸誰
土地確權後父親去世土地歸誰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村土地的類型分爲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將農村土地承包分爲“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兩類。


1、“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2、“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透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體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


3、針對“其他方式的承包”,該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透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權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該項規定實際上是針對上述“四荒”地做出的,並不包含耕地,對於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