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缺席判決的後果

離婚缺席判決的後果
離婚缺席判決的後果
離婚缺席判決的後果如下:
1、雙方感情是否破裂難以查明。在缺席審理時,由於被告未到庭,給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質證程序帶來了一定的難度。有時原告爲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往往誇大其詞,甚至杜撰一些不實的事實來證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僅憑原告的陳述及其提供的證據確實難以判斷雙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2、財產債權債務狀況難以查明。 原告在庭審中提供的財產情況,可能有遺產,因爲對被告在下落不明期間所得的財產,原告不知情,亦無法查清,更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在這種情況下,財產的分割僅侷限於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得的財產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間原告所得的財產;同時還可能存在虛假,缺席判決後,一旦被告重新出現,新的財產分割糾紛必起無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