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期間當事人可以進行陳述和申辯嗎

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期間當事人可以進行陳述和申辯嗎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期間當事人可以進行陳述和申辯嗎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該法第九十四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同時,我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四)通知當事人到場;(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