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具體應當經過哪些程序

離婚具體應當經過哪些程序
離婚具體應當經過哪些程序
1、訴訟離婚應當經過的程序是原告起草起訴狀、準備訴訟證據。向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訴訟。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庭前調解不能挽回夫妻關係的,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判決二人離婚,並對分割財產等問題作出判決。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