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兒怎麼領養(一)申請。收養子女的當事人雙方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收養登記;(二)審查。審查是收養登記工作的中心環節。登記機關要對申請收養當事人進行全面地審查;(三)登記。符合規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收養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不予登記的,也應向當事人說明理由,進行必要的法制宣傳。《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