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後探望權是怎麼規定的,有哪些規定

關於離婚後探望權是怎麼規定的,有哪些規定
關於離婚後探望權是怎麼規定的,有哪些規定
離婚後探望子女的時間,法律上沒有具體規定,爲子女的健康成長,父母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
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
探望的方式主要有逗留式探望和看望式探望。
逗留式探望:是在約定或判定的時間內,由探望人把孩子領走,並按時送回被探望子女的方式。看望式探望時間短,方式靈活,但不利於探望人同子女的交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