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死量刑過重上訴狀

傷害致死量刑過重上訴狀
量刑過重上訴狀的請求應該怎樣進行書寫?
我國法律規定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我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第一百八十三條 規定了上訴的期限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