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貨運代理合同

物流貨運代理合同
我開了店需要代理想具體瞭解國內貨運代理合同
關於國內貨運代理合同的特點 就貨運代理合同而言,因貨物進出口的需要。委託人、貨運代理人乃至第三方之間會發生多種民事法律關係。與之相適應,貨運代理人也就處於多種法律地位。當與海上承運人交接貨物或辦理催證、審證、結匯、報關、報驗等手續時,因爲貨運代理人是以委託人的名義與第三方發生關係,符合委託合同的特徵,這時稱貨運代理人爲貨方(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合適的。但當貨運代理人按雙方約定或按有關規定須以自己的名義洽訂運輸工具,以及依合同自己向委託人提供倉儲保管、修補包裝、短途運輸等服務時,因缺乏代理關係形成的條件,貨運代理人就不成爲代理人。顯然,要在以上多種關係中確定只適用代理的有關規定是困難的。前一情形,貨運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義施行法津行爲,使貨物代理合同具有行紀合同的特徵。後一情形,因無第三方,貨運代理人置自己於保管人、承攬人和承運人的地位,又使貨物代理合同具有了倉儲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貨物運輸合同的特徵。當每種不同的合同特徵出現在同一合同中時,這一合同在《民法》上稱爲混合合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