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合同相對性的上訴狀

違反合同相對性的上訴狀
合同相對性的內容

主體相對即指合同關係只能發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於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具體的說,由於合同關係是僅在特定人之間發生的法律關係,因此只有合同關係當事人之間才能相互提出請求,非合同關係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出訴訟。另外,合同一方當事人只能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和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合同無關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及訴訟。


內容相對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規定以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並承擔該合同規定的義務,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更不負擔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在雙方合同中,還表現爲一方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的義務,權利義務相互對應,互爲因果,呈現出“對流狀態”,權利人的權利須依賴於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爲才能實現。從合同內容的相對性可以引申出幾個具體規則。一是合同賦予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原則上並不及於第三人,合同規定由當事人承擔的義務,一般也不能對第三人產生拘束力。二是合同當事人無權爲他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三是合同權利與義務主要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約束力,法律的特殊規定即爲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的例外。



責任相對違反合同的責任的相對性的內容包含三個方面:第一,違約當事人應對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違約後果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將責任推卸給他人。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在承擔違約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債務人爲第三人的行爲負責,既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體現,也是保護債權人利益所必須的。第三,債務人只能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應向國家或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欠債不還不能向父母要,這既是合同法中合同相對性原理的規定,同時也是道德的要求,債權債務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簽訂時就已經明確,事後再追及到其他人身上是不合理的,也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也不會支援債權人這種做法。一旦開了先例法律就喪失了它的嚴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