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法亮點

產品質量法亮點
產品質量法
 

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關於“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由工商部門依法對該超市做出處理。同時,消費者還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關於“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的規定,要求該超市退還所購買的過期變質食品的貨款,並賠償相當於該貨款數額一倍的損失。也可以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的規定,要求該超市退還所購買的過期變質食品的貨款,並賠償相當於該貨款數額十倍的損失。如果協商不成,消費者可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透過訴訟程序來處理。


我國對消費者和透過正規經營場所出售的商品都有着較爲嚴格的要求。根據我國的消費者相關法律,一旦發現這類商品,立即予以賠付不得推諉。根據我國的產品質量法,一旦發現這類產品立即停止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