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案件行政複議答辯狀

食品藥品案件行政複議答辯狀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中止有哪些情況

不予處罰。根據規定,


A.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爲的,不予行政處罰;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爲時有違法行爲的,不予行政處罰;


C.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D.違法行爲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准,終止調查:


(一)沒有違法事實的;


(二)違法行爲已過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公安機關終止調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行政案件終止調查的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 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以上負責人批准,終止調查:


(一)沒有違法事實的;


(二)違法行爲已過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終止調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刑訴規定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爲定案依據。但是如果發現裁判文書或者裁決文書認定的事實有重大問題的,應當中止訴訟,透過法定程序予以糾正後恢復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 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 原告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作爲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我國的行政機關對這類案件的處罰時,會對這類案件進行相應的調查。根據這類案件的犯罪結果和犯罪事實進行辦理,相關的犯罪人員還可以聘請律師,爲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辯護。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確保這類人員的實際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