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救助申請書

家庭暴力救助申請書
遭遇家庭暴力怎麼尋求救助

1、各級羣衆性自治組織的救助


此類救助的實施主體是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我國《婚姻法》第43條第1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另外,婦聯組織作爲羣衆組織,也有義務在日常工作中救助婦女。


2、所在單位的救助


此類救助的實施主體是所在單位。對於所在單位應理解爲施暴者和受害者所在的單位。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3條、第44條的規定,所在單位的救助措施與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的救助措施的實施條件相同,必須在受害者提出請求的情況下才能實施,否則有關組織不宜自行介入。


3、國家機關的救助


此類救助的實施主體是國家機關。狹義的國家機關的救助措施爲公安機關的救助。《婚姻法》第43條第2、3款規定,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發生了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公安機關對於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應當及時依法採取相應措施,以使暴力無法繼續,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利益得到保護。公安機關爲制止家庭暴力行爲,可以對施暴者採取批評教育、嚴厲訓斥、間隔距離、將受害者或施暴者帶離現場等救助措施。


家庭暴力往往會給受害人的人身造成一定的傷害,但對於一些人來講在碰到家庭暴力的時候,由於缺乏一定的法律常識,也不知道自己應該怎麼做才能維護自身的權益,至少不讓對方繼續對自己施暴。其實此時可以結合自身實際的情況採取措施,也可以選擇去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在此之前法律規定受害人可以先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