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對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拘留的對象應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⑴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⑵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⑶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⑷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⑸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⑹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⑺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爲3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