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職務侵佔罪追訴標準

未達職務侵佔罪追訴標準
職務侵佔罪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