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癱病人離婚

截癱病人離婚
神經病人可以離婚

精神病患者不能“協議”離婚。根據法律規定,婚姻關係是一種身份關係,因此一般說來,對於婚姻關係中實體性的權利義務,只能由當事人自己提出主張才行。而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稱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控制能力和辨認能力,自己不能夠對自己的所作所爲負責。正因爲如此,我國《婚姻登記條例》才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其離婚登記申請。也就是說,這樣的人離婚不能用“協議”方式,而必須透過訴訟,讓法院來判決。


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即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即可准予離婚,而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在結婚以後患上精神病的,須要經過長期治療,而未冶愈的才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