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制造槍支罪立案標準

違規制造槍支罪立案標準
違規制造槍支罪立案標準
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製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以非法銷售爲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配售槍支,或者以非法銷售爲目的,製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或者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爲出口製造的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規制造槍支五支以上的。
(二)違規銷售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