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未及時申報

工傷保險未及時申報
工傷保險未及時申報醫療費用由誰來承擔?
 關於工傷保險未及時申報醫療費用由誰來承擔的問題,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據此,某電氣公司沒有在一個月內爲楊某申報工傷,在此期間發生的醫療費應由某電氣公司承擔。   作爲用人單位,爲了分散單位用工風險、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僅應當按時足額爲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在職工發生工傷後,更應當及時爲職工申報工傷,保障工傷職工能夠及時享受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