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審理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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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依照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其它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以再延長一個月。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普通程序重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