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計劃生育政策的看法

國家對計劃生育政策的看法
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該行爲違反了《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二與四項“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一)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爲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爲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爲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二)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鄉、民族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額爲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上年純收入高於當地鄉、民族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爲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爲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四)非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