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嫁入蕭山離婚後再婚對方戶口是否能遷入蕭山 原則上來說,是不能的: 1、根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定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與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形成法定初次婚姻關係的”,認定爲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當事人再婚後的配偶,戶口一般不能遷入該村集體,即使遷入,也是不能享受經濟組織成員待遇的(會對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利益分配造成影響); 3、遷移戶口必須要有集體出具的同意接收證明,當事人具體可以諮詢戶口所在地的村主任、村書記等能否遷入,以對方的答覆爲準。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定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普通成員是指擁有土地共有權、保留型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集體資產管理與處置的參與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項完整權利,承擔完全義務的農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權指除承包地經營權外,已實際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盤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權。 本辦法所稱普通成員等同與其他法律法規所稱的農村集體組織成員。 第五條特殊成員是指擁有土地共有權、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完整權利的一項及其以上,並承擔相應義務的公民。 第六條下列人員確定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 由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繁衍,並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共有的土地上生產、生活的後代; 與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形成法定初次婚姻關係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體經濟普通成員資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經營條件,但未承包到集體土地的; 普通成員家庭經過合法程序收養的子女; 因國家政策性遷入或經法定程序加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