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緩刑人員教育講話稿

對緩刑人員教育講話稿
公安機關如何對緩刑人員監督管理

公安局在接到執行通知書後,應轉送其下屬的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同緩刑犯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等建立幫教考察組織,其職責是對緩刑犯制定一定的制度和限制其一定的行動自由與範圍,教育緩刑犯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法令,做守法公民,督促其參加工作或生產,對好的要表揚鼓勵,確定突出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可以提出減刑意見,對發現有違法或重新犯罪的,應及時向派出所或公安局彙報,該撤銷緩刑的,一定要撤銷,使緩刑犯始終在監控中,一方面要防止其重新違法犯罪,另一方面要嚴厲打擊其重新犯罪。


綜上所述,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對比較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使用緩刑,設定一個考驗期。等緩刑結束後,嫌疑人沒有違反規定,免於刑罰。法院做出判決書,當天就應該釋放嫌疑人,不得再拘留或者羈押。嫌疑人回到家中,親屬有監督其改造的義務,並且每月應該到當地司法所報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