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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發佈消息侵犯名譽權、毀謗怎麼處罰


    《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賠禮道歉。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由此我們可知=侵害名譽權的處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以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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