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幾天怎樣定性

挪用公款幾天怎樣定性
挪用公款定性是怎樣的

挪用公款一般是國家工作人員直接故意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行,以及公共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權來進行定性的,其中透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以及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都將視爲挪用公款行爲。


客體: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行,以及公共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權。其中不包括財產所有權中的處分權,這點的表現在是挪用之後是想還還是不想還。犯罪對象是公款,公款應作擴大解釋,包括用於救災、防汛、扶貧、救濟款物等。


客觀方面: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


(2)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


(3)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


主體:國家工作人員。若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挪用人與使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主觀要件:直接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