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董事會幾年一換

股東會董事會幾年一換

如果我們的公司有了新的股東,那麼這個新的股東是否可以加入董事會?在我們國家如果想要加入董事會的話需要滿足什麼條件?相關的流程是怎樣的?下面,爲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瞭解相關法律知識,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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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和股東會的區別


  (一)股東會

公司法》第37-44條是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規定;第99-108條是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的規定。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第62條) 國有獨資公司也不設董事會。


  (二)董事會或執行董事

《公司法》第45-49條是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和董事設立及職權的規定;109-117是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問題。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爲三人至十三人。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第51條)

都要遵守對應各自的規定。董事和股東同爲最高層成員,前者爲投資者,後者爲利益參與人。董事所在的董事會對股東會的股東負責並行駛各種職權,包括制定各種財務預算方案,制定好後由股東審覈,而董事的職權是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公司也可沒有董事會,只有一名董事。有任何法律問題可諮詢律師365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