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協商一致變更撫養權

雙方協商一致變更撫養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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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協商一致變更撫養權到哪起訴

據《民訴320點意見》,變更撫養權、監護權的訴訟(變更之訴)管轄爲: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但是,雙方協商一致變更撫養權的,只要履行變更的義務就行了。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這是因爲:這一在新情況下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的離婚問題和夫妻財產的處理問題,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之時不存在(或已解決)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因此,它不是原離婚案件訴訟程序的繼續,也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錯誤的糾正,所以,應當作爲新的案件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