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的婚姻包括

無效的婚姻包括

結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興的事情。在中國,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只有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其婚姻關係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國家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給予爭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時地法律援助,保護基於愛情而要求結合的男女的正當權利;還可以幫助指導婚姻當事人,避免因無知或受欺騙而陷於不幸的婚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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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的情形包括

依據我國《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無效婚姻的情形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重婚的; 依照目前我國刑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重婚有兩種情形: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形成事實婚姻關係。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也即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直系血親,即父母子女之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等一切直系血親,不受世代多少的影響,也不論是婚生或非婚生的。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即與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親,除直系血親外,均爲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凡具備以上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也即婚姻關係自始無效,不產生法律上的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