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必須在看守所裏麼

拘役必須在看守所裏麼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被拘留人必須在看守所關押


  

刑訊逼供等野蠻行爲大都發生在看守所以外的地方。

今日看了一些報道,重慶打黑期間,被關押在打黑基地的人都把進看守所視爲天堂。

今年開始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增加了一條新規定:“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辦案警察無權將被拘留人帶出看守所,拘留期間,辦案警察提訊被拘留人必須在看守所進行。看守所有自己的醫生,有駐看守所的檢察官,被拘留人提訊前無傷,提訊後有傷,看守所拒絕接收,還會扣留提訊的警察。這對警察借拘留名義實施刑訊逼供是一種有效的限制。

綜上所述,刑訴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在批准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嫌疑人家屬。拘留行爲屬於公安機關批准,不屬於警察個人行爲,法律更明確規定不允許祕密逮捕。刑訴法第八十三條的具體涵義有哪些?以上就是小編對問題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