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孀無子女可否享代繼承權

遺孀無子女可否享代繼承權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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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定無撫養權的子女繼承權


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的話,根據規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所以繼母作爲配偶有法定繼承權的。至於具體分配,根據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法條依據: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也就是說,在考慮孩子由誰撫養的問題上,要首先徵求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的意見,如果其同意繼續撫養繼子女,應當確認其享有撫養權,這種撫養權甚至要優先於生父母的法定撫養權。其次,對外承擔債務應以夫妻的共同財產爲主。那麼,也就是說孩子繼承財產的那部分和孩子的後媽所要繼承的財產一起償還債務。

其實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和自由,在追求自己所喜歡的生活方式的同事,也要關注一下其他更重要的人和事兒,一段婚姻裏,除了夫妻之前的情感,其次重要的就是孩子的撫養權和繼承權問題,也是當代大家最關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