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排列順序

繼承人排列順序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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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效力排列順序是怎樣的

《繼承法》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因此,當幾種繼承方式發生衝突時候,其效力(由高到低)的排列順序是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遺贈,法定繼承。

開始繼承遺產的時候,要確定究竟按照怎樣的方式來繼承。一般情況下是按照遺贈扶養協議繼承,沒有的話則就是遺囑繼承,然後再是遺贈,最後就是按照法定順序繼承遺產。這算是一種兜底的繼承方式,通常沒有前面三種繼承,或者存在遺漏的遺產,那麼纔會以法定順序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