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不願離婚

男方不願離婚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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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願離婚怎麼辦

對方不願意離婚,以下有三種方式可以解決:

1、向法院起訴再次離婚

我國婚姻法及其他的相關規定表明,我國的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滿足條件的可以合法締結婚姻也可以自由結束婚姻,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離婚,但爲了保障另一方不願離婚的意思表示自由,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的,經調解不成,不予離婚,六個月後,可提起第二次離婚,這時,法院認爲雙方確實是婚姻破裂的,應當准許離婚。

2、夫妻協商協議離婚

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訴訟離婚,另一種是協商離婚,一方不願離婚的,另一方可以積極主動與對方溝通,商議對方能離婚的條件,能接受的,則可簽訂離婚協議,也有可能,一經溝通協商,發現夫妻感情還能持續,取消離婚的念頭。

3、達到法定離婚的情形

對方個人的意願不願離婚的,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過錯或者是達到了法定離婚的條件,法院一經調查發現對方真有出現重婚或者婚內與他人同居的、家暴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賭博或者吸毒等情節惡劣的以及夫妻雙方因爲感情破裂,確實已是分居兩年的,法院應當予以離婚,尤其是在第一次起訴的時候,因此,若是有對方犯錯的證據,則可要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