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哪些方面正確界定放火犯罪

從哪些方面正確界定放火犯罪
放火罪的認定

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爲

一般放火行爲,是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爲。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爲,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因此,它們的根本區別,不在於是否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而在於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後者不危害公共安全。從理論上說,界限不難區分。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處理具體放火案件時,對於某種放火行爲是一般放火行爲,還是構成放火罪,有時發生意見分歧。

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

放火犯通常以燒燬目的物爲犯罪目的。但是,判斷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不應以犯罪目的是否達到爲標準,而應以行爲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爲標準。

放火罪與意外火災

意外火災,是指由於不預見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如然山火、雷電、地震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和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火這種火災的發生,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有的還與行爲人的行爲有關,但行爲人主觀上既無故意,又無過失,因此,不構成犯罪。在處理這類案件時,由於有時只看到火災的發生與行爲人的行爲有關,而忽視了對行爲人主觀心理態度的考察、分析,因而在罪與非罪問題上發生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