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一般流程

破產重整一般流程
破產重整一般幾年的執行

我國新《破產法》沒有規定強制的計劃執行期限,而是交由各方當事人透過重整計劃協商確定,如果債權人願意接受一個很長的執行期限,主要合法並且不損害社會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法律沒有必要禁止。


根據我國新《破產法》規定,重整計劃的執行不屬於重整程序,法院不可能也沒有能力派專門的法官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因此,規定由管理人監督。但是,由於管理人監督債務人執行重整計劃需要一定的成本,如果監督期限過長,就會加大重整成本,損害債權人利益,所以最好是在重整計劃中明確監督期限,給債權人一個合理預期,不必在表決重整計劃時對監督成本的不確定性產生憂慮。需要指出的是,監督期限是指在重整計劃執行過程中管理人的監督期限,一般要短於或者等於執行期限。因爲一般來說,重整措施會在重整計劃得到批准後即着手實施,例如債轉股、企業合併、分立等,管理人監督的正是這些關鍵措施的實施情況,至於一些債權的分期償還,完全可以由債權人自己監督債務人履行,債務人不履行的,厲害關係人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重整計劃或者向法院申請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