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十二條三項

刑法第七十二條三項
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對宣告緩刑的
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可以根據犯罪情況,進入特定區域,可以宣告緩刑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場所,如果被判處附加刑;(二)有悔罪表現:(一)犯罪情節較輕、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附加刑仍須執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以上爲第一款——回答者注)宣告緩刑;(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應當宣告緩刑;(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第二款——回答者注)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接觸特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