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哪些情況下適用推定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哪些情況下適用推定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哪些情況下適用推定
責任推定有下列幾種情況: 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使責任無法認定的,當事人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有條件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無法認定的,應負全部責任。 3、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均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若各方處同等程度,則負同等責任;各方處不同等程度,則推定機動車一方負,非機動車、一方負次要責任。 4、交通事故當事人未標明位置而移動事故現場的車輛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爲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