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女方能要回嫁妝嗎

離婚後女方能要回嫁妝嗎
離婚後女方能要回嫁妝嗎
陪嫁物品屬於婚前財產,女方可以帶走陪嫁物品,不參與財產分割。結婚登記前陪送的嫁妝應當認定爲是女方父母對女方個人的贈與,屬於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法律規定,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所以,婚前陪送的嫁妝,離婚時可以要回。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後由父母一方出資爲女兒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女兒的名下,視爲對自己女兒的贈與,則該陪送的房產爲女方的個人財產,離婚分割時不參與共同財產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