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彩禮判決裁定後不執行

返還彩禮判決裁定後不執行
判決離婚返還彩禮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