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犯罪正確確認的問題

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犯罪正確確認的問題
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的認定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以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僱用和情節嚴重作爲犯罪構成要件。如果行爲人不知道僱用的是逃離部隊的軍人,或者明知僱用的是逃離部隊的軍人,但不屬於情節嚴重的,都不構成犯罪。


(二)區分本罪與窩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只是有償地使用逃離部隊的軍人爲勞動力;而後者則是爲犯罪分子提供藏身之處,使之不被司法機關發現或者爲其提供財物、衣服、食品、交通工具、指示方向等幫助罪犯逃避搜捕、潛往他處隱藏,這種提供資助通常是無償的。


2、犯罪的對象不同。本罪對象既可以是逃離部隊情節嚴重已構成犯罪的軍人,又包括逃離部隊但尚不構成犯罪的軍人;而後者則必爲己經構成犯罪的人,既包括已經構成犯罪的軍人,也包括其他犯罪的人。構成犯罪的軍人,既可以是構成逃離部隊罪的軍人,也包括犯有其他罪行的軍人,但不能是沒有構成犯罪包括雖有逃離部隊行爲但不屬於犯罪的軍人。如果是出於窩藏故意而僱用構成逃離部隊罪的軍人,則同時觸犯窩藏罪,此時應當擇一重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