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固定資產領用工程物資增值稅

自建固定資產領用工程物資增值稅
營改增後,領用工程物資,其增值稅是否需要轉出
全面營業稅改增值稅後,在建工程能否抵扣進項稅額,必須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一般納稅人《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以及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老項目,按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二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覈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後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爲60%,第二年抵扣比例爲40%。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