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成立犯罪的該如何追究責任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成立犯罪的該如何追究責任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認定
正確認定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必須劃清其與一般違法行爲的界限,在認定中,應該注意以下三點:
第一、由於經濟活動中存在一定風險的客觀使然,若行爲主體所實施的行爲是在法規、章程規定的範圍之內,且行爲人既沒有濫用權利,也沒有違背忠實義務,造成了一定的財產損失,就不能構成本罪。若上市公司爲謀求高利潤授權由行爲人處理相關事務,而自願甘冒高風險,則行爲人爲其處理風險事務,即使已超出一般依法之事務處理範圍,亦因本人同意,而可阻卻違法。
第二、本罪屬於結果犯,即只有行爲主體實施背信行爲致使公司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實施其他行爲及時補救,並沒有使全體財產減少,都不成立本罪。
第三、如果根據案件事實,確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沒有對上市公司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應根據刑法13條的規定,不以犯罪論處,而作爲一般違法行爲處理。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爲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三)嚮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四)爲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爲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
(六)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爲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