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撫養權託關係

變更撫養權託關係
怎樣變更撫養權
《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