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形下,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關行政執法人員出庭說明

在哪些情形下,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關行政執法人員出庭說明
在哪些情形下,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關行政執法人員出庭說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關行政執法人員出庭說明的,法院可以准許:
(1)對現場筆錄的合法性或者真實性有異議的
(2)對扣押財產的品種或者數量有異議的;
(3)對檢驗的物品取樣或者保管有異議的
(4)對行政執法人員身份的合法性有異議的;
(5)需要出庭說明的其他情形。另外,法院認爲有必要的,可以依職權要求當事人本人或者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在詢問之前,可以要求其簽署保證書。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願意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或者行政機關執法人員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捺印。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加以佐證的,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