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後索要撫養費

協議離婚後索要撫養費
協議離婚後還能起訴子女索要撫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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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雙方達成的協議非依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不可變更、撤銷,但若離婚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時所依據的基本客觀事實發生重大變化,即發生重大情勢變更,導致負有撫養義務一方無力履行撫養義務,若嚴格依照協議約定,將無法保障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費用,不利於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其目的於保護未成年或無獨立生存能力子女的合法權益。


爲了儘可能地維護未成年或無獨立能力子女權益的同時維護協議或判決的法律約束力,《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子女只能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生活費、教育費權利。而何謂“必要時”,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並無明確規定,但依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必要時”應爲“重大情勢變更時”,即達成協議時所依據的基本客觀事實發生重大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