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融資追索權

項目融資追索權
行使匯票追索權的主體
我國票據法68條規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負連帶賠償責任。由此可見,雖然各票據債務人均爲被追索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持票人在實際追索時,仍需確定明確被追索對象,償還追索金額。基於追索權的選擇性、變更性、代位性,持票人可不依順序任意選擇一債務人或數人爲追索對象,並在未實現追索權前,變更追索對象,進行新的追索。但票據法對追索對象的確定也規定了例外的限制情形,即持票人爲出票人時,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爲背書人時喪失對後手的追索權,以避免循環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