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子女撫養協議

婚後子女撫養協議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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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協議公證




    離婚後的父母雙方經協商一致對子女的撫養權進行變更的,需要簽訂一份《變更撫養權協議》。由於先前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已在婚姻登記部門備案,《變更撫養權協議》是對《離婚協議書》內容的重大修改,另外,變更撫養權屬於重大人身關係變更,有關部門出於謹慎,故要求該對離婚男女之間簽訂的《變更撫養權協議》辦理公證。



    《公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正由於公證具有法定的證據效力,人民法院及政府部門、相關企事業單位都樂於採納公證書。



    一般來說,變更孩子撫養權是否需要公證由離婚夫妻自己決定,因爲,變更孩子撫養權可以先有離婚夫妻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提起訴訟解決;如果協商後訂立變更孩子撫養權協議書,或者進行變更孩子撫養權協議書公證的,是法律允許的,但是,無論怎麼樣,最後都需要法院裁定確認更孩子撫養權協議,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後果自負。



    駐外大使館是有辦理結婚和離婚這項職能的,需要注意的是,只能在辦理結婚時的駐外大使館才能申請離婚,二者是統一的,如果結婚與離婚不在同一個駐外大使館,則不是能進行離婚這一行爲的。另外,還應當提交相關的證明檔案和證據材料,做好財產分隔、子女撫養和債務分隔等方面的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