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退休後舊病復發怎麼

工傷退休後舊病復發怎麼
工傷退休後舊病復發怎麼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2004年11月1日頒佈並實施】七、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是否需要治療應由治療工傷職工的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有爭議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加強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7號2007年2月17日頒佈並實施】二、切實加強工傷職工的就醫管理職工發生工傷後,應當在統籌地區的協議醫療機構進行治療,病情危急時可送往就近醫療機構進行搶救;

在統籌區域以外發生工傷的職工,可在事故發生地優先選擇協議醫療機構治療。

凡未在統籌地協議醫療機構救治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要及時向經辦機構報告工傷職工的傷情及救治醫療機構的情況,並待病情穩定後轉回統籌地區的協議醫療機構治療。

工傷職工因舊傷復發需要治療的,用人單位憑協議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向經辦機構申請並經覈准後列入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範圍。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經辦機構因治療舊傷復發需要治療發生爭議的,須憑協議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