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包庇罪立案條件是啥

窩藏包庇罪立案條件是啥
窩藏包庇罪立案條件是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爲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爲。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窩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爲。
所謂窩藏、包庇犯罪分子,是指兩類行爲:
第一,爲犯罪分子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如,把正被追捕中的犯罪分子藏於家中,等風聲過後,爲其出資,讓其遠走高飛。
第二,是作假證明包庇犯罪。這是指向司法機關提供假的證明來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本罪的主觀方面爲故意。因此,行爲人不知道對方是犯罪分子而爲其提供藏身之所或物幫助,或者不瞭解事實而講了客觀上有利於犯罪人的證詞的,不能以犯罪論處。